蚌投集團擁軍優屬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擁軍優屬工作,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都應提高對擁軍優屬工作的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的責任感,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擁軍優屬的各項制度。
第三條? 各單位應把愛國主義為核心、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為重要內容的國防教育納入全民教育體系,列入宣傳教育規劃。依托各種教育陣地,運用多種宣傳工具,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不斷提高集團員工的國防觀念和擁軍優屬意識,增強做好軍政軍民團結和擁軍優屬工作的自覺性。
第四條? 各單位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創建雙擁模范單位和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促進“三個文明”建設。發動社會力量,為駐軍和優撫對象做好事、辦實事,使擁軍優屬工作落到實處。
第五條?????? 加強軍政軍民團結,妥善處理軍民糾紛。
第六條? 依法維護現役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對嚴重損害軍人和優撫對象利益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涉及軍人的問題,要慎重處理,及時與所在部隊取得聯系。
第七條?? ?有關單位切實保障駐軍用汽、用水正常供應。
第八條 ?各單位在招工時,在相同條件下,優先安排軍隊退役人員及家屬就業。
?第九條 各單位在調整勞動組合和人員結構時,對現役軍人配偶應當予以照顧。
在企業生產崗位上的兩地分居和哺乳期間的軍人配偶,應當在班次上給予照顧,對有病或者有實際困難的,應當盡可能在工種上予以調整。對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退伍軍人,不應因其傷殘安排下崗。
第十條 現役軍人夫妻分居兩地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安排到部隊探親,并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往返路費;規定假期內,工資、獎金、保險等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一條? 每年“八一”、元旦、春節各地應當對部隊走訪慰問,征求意見,幫助解決戰備訓練和生產生活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各地應當廣泛深入地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對當地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烈軍屬和傷殘軍人登門走訪慰問,定期召開優撫對象座談會,聽取意見,扎扎實實地為軍人和優撫對象辦實事。
第十二條 ?各單位可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修訂相應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